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对土地行使所有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对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相结合。这种“共有私用”[1]的农地产权制度终结了人民公社时期以统一经营、集中劳动为特征的公社型农地集体所有制。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之后,农地产权制度的转变,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提升了农作物产量和粮食总产量。据估算,这段时期农业总产值的实际增长率高达11.9%。在1978—1984年期间的农业总产出中,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HRS)的转变,使产出增长了48.64%。[2]亦有学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对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非常有限。这一阶段化肥的大量投入、农业技术的改进、产品销售、土地平整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升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要素的改进对农业增长有不可小觑的促进作用。[3]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虽然对1979—1984年粮食大丰收产生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如某些学者断言的那么大。一些学者并不否认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只是认为这种农业经济增长结果的出现,是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不能过分强调新制度的积极作用。当新的局限条件形成之时,公社型农地集体所有制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居幕后”。[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其赋予了农户家庭对于农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和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形成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生产状况。农户家庭对于农地的投入和收益有了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农户自主决定生产时间、作物种类。农户对农地和农作物的自由支配权,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与公社型农地集体所有制相比,农户自我规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作业模式,降低了农业生产中的交易费用和组织管理费用,减少了农业生产中的不合理支出。据此,笔者认为,即使此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并不如主流学者所说的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也不能低估其作用。客观来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减少了农业产值中的支出费用,其对20世纪80年代的农业经济增长具有较大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制度本身处于“静止”[5]状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增长的制度增长效应释放殆尽,制度本身难以匹配经济发展的步伐、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农民观点的转变。因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之间的不适应而滋生的种种局限和不合理效果逐渐显露出来。因人口变化所导致的农地频繁的行政性调整影响了农户对经营的预期,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地的有效保护和农户对农地的长期投资[6],形成对农地的“掠夺性使用”。人口急剧增长以及耕地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使中国农业出现了“过密型商品化”,并滋生了“没有发展的增长”。农户家庭收入的提高并不是基于单位工作日生产率和收益的发展,而是基于家庭劳动力的更充分利用。[7]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即使中央一再强调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终不堪忍受附着在土地上的沉重赋税,弃田而逃,爆发了几次抛荒浪潮。“三农问题”进入中国经济发展的视野并促使了农地制度的一系列转变。这一系列转变导致了2004年开始的税费改革,中国从此进入“后税费时代”。

后税费时代,城市化背景下,运行了近三十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面临新的制度选择。特别是在对于公民个体的权利日益关注的传媒时代,农民权益的保障和维护成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制度评价的重要衡量指标。当我们承认中国农村和农民为中国工业化的起步贡献了巨额资金、劳动力和其他资源时,情感上难以接受中国的城市化运动依然采取“剥夺”农民的方式。中国追求的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应该是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发生。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应该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提升他们的幸福感。那么,农地——农民赖以为生的基本资源,该如何面对这样的制度诉求,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该如何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和制度?回应这个问题,必须先厘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文本表达。

[1] 参见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7—111页。

[2] 林毅夫:《制度、技术和中国农业发展》,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2页。

[3] 孔泾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的实证分析》,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2期;邓宏图、崔宝敏:《制度变迁中的中国农地产权的性质:一个历史分析视角》,载《南开经济研究》2007年第6期。

[4] 称其“退居幕后”,主要表明虽然其不再起主导作用,但影响并没有消失。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角度而言,公社型农地集体所有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则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离,但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另外,即使制度变迁了,但新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依然有赖于具有连续性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规制。

[5] 这种“静止”状态是相对于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而言,成文的制度总有一定的滞后性。

[6] 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载《管理世界》2002年第5期。

[7] 参见〔美〕黄宗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1—14页。黄宗旨指出,这种没有发展的增长区别于有发展的增长,有发展的增长滋生农业现代化。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主要是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工作日收入的改进,从而保证极少的农业人口得以养活全体人口,并使得农业摆脱了仅够维持生存线的生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