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推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立的便利因素

阿瑟·罗塞特(Arthur Roset)教授认为推动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运动的两大动力是:共同的商业文化和共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教育。[31]由于非洲大陆具有不同的语言、文化,并且鉴于非洲国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人们不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非洲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是否可行?语言问题如何克服?普通法法律制度如何与大陆法和混合法法律制度进行协调?有学者认为这些问题不会妨碍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其理由是,有一些包含于国际文件中或作为国际商业惯例的一部分而适用的法律原则普遍地适用于具有不同的语言、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中,这就是国际商法得以统一和协调的最简单的原因。国际贸易关涉所有现代国家,而不论其国内语言、文化或法律制度如何,它是一个全球性概念。他还认为在制定构成法律协调核心的规范性规则过程中,有关语言的差异问题可通过创造性的解释和起草工作予以克服。至于法律制度的多样性问题可通过各国的合作与妥协,对共同的问题要设计并采纳有效的、可接受的解决办法来克服,并且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对实现法律协调也有积极的一面,如前所述,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普通法、大陆法和混合法,这就意味着有可能把法律制度非常相似的、容易达成协调的非洲国家分成两个或三个区域,先进行区域性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32]

密歇尔·阿里奥(Michael Alliot)教授也认为,非洲存在的种族、宗教、语言、法律、经济的多样性是非洲法律统一的障碍,不过,非洲也存在有利于法律统一的因素:非洲国家要解决的问题具同一性,如非洲国家都面临着经济发展问题,因此他们必须致力于消除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多样性;通过立法对法律进行重大修改的可能性,如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制定,1964年象牙海岸婚姻法的制定等;存在着可供借鉴进行法律统一的例子,如喀麦隆国内普通法与大陆法的统一与协调。[33]还有学者认为非洲法律的统一将会自然地形成。[34]

就非洲法郎区国家而言,上述有利于商法协调化和统一化的因素都存在。在非洲14个法郎区国家中,[35]除喀麦隆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外,其他13个国家的官方语言都是法语。在这些国家中,只有喀麦隆具有大陆法和普通法两种法律传统,而其他13个国家都是大陆法传统国家,它们基本上都继受了法国的法律制度。这些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都经历了外资减少、经济持续衰退的时期,它们迫切希望通过对本地区的商法进行统一化和协调化来消除法律的多样性,提高法律和司法的安全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正如穆鲁先生所指出的,共同的官方语言、共同的伊斯兰宗教和共同的法律传统的存在,是法律一体化得以成功的有利条件,对于非洲法郎区国家来说,几乎所有这些条件都聚到了一起。[36]

当然,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还归功于一些法律人士的远见以及许多人为推动地区一体化孜孜不倦的努力。这其中必须提到的一位人士是柯巴·姆贝耶法官。姆贝耶先生曾担任塞内加尔最高法院法官、联合国国际法院副院长。早在非洲独立浪潮风起云涌之时,姆贝耶法官就试图说服新独立的非洲国家政府采用统一化的法律制度。[37]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非洲国家对法律一体化的重新关注,姆贝耶法官就一直呼吁法语非洲国家对商法进行协调,并身体力行地参与其中。他曾担任负责非洲商法协调组织项目实施的指导委员会主席,亲自参与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首批法律文本的起草。此后他还担任了非洲统一法律协会(Association pour l'unification du droit en Afrique,UNIDA)会长一职,继续殚精竭虑地支持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活动。可以说,姆贝耶法官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不愧为“非洲法律一体化的伟大创始人”。

不过,正如迪克森教授指出的,如果没有其他人的群起相应,再好的蓝图也终将是海市蜃楼。[38]姆贝耶法官之所以能够“梦想成真”,一是他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其他推动者很好地利用了非洲一体化这一重要的发展潮流,二是成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构想也得到了非洲法郎区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和支持。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地区性组织,成员国需要向其让渡部分主权,如果没有成员国政府的支持,成立这样的组织就是异想天开。作为一名塞内加尔的职业外交官,穆鲁先生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如果各国政府当局对此没有任何政治意愿的话,这种一体化类型的构建不知道是否能得以长久地存在和发展下去。如果考虑一体化进展的速度问题,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方案在这方面确实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所引发的热情使得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已经在法律一体化的道路上前进,这使我们想到各国的政治意愿确实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