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经济全球化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立的根本原因

正如经济全球化势不可当一样,法律的统一化、协调化运动是当今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和特点,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经济全球化是其根本原因。[2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发生,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吸引国际资金、技术和人员流向本国,就不得不改善其国内法律环境,这样就需要各国法律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借鉴,这就有利于各国法律消除差异,趋向统一;而就整个国际社会来看,要谋求共同发展,保证国际社会正常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安全,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的扩张和深化,就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商事关系,努力建立起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律环境。法律的统一化、协调化正是在各国竞相改善国内、国际法律环境的活动中出现的。

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化、协调化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不同国家的商人的交易的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商人之间的跨国交易设立规则,进而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25]因为“协调化的法律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并因此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的发展”。[26]在过去几十年里,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已取得快速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商人通过自己的机构如国际商会等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规则;二是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商事法律规范趋向统一;三是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大量的调整有关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推动了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是不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历史必然,这就意味着,处于边缘化状态的非洲国家根本无法回避经济全球化。[27]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积极推动市场的联合与扩大,而“市场的联合总是与努力对有关金融和贸易方面的法律进行协调的活动结伴而行”。[28]非洲国家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运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潜在好处,减少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才能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

经过多年的努力,非洲国家在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例如,1997年12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正式推出共同体旅行支票,使成员国间的金融和贸易往来更为便利,从而向实现单一货币和关税同盟的战略目标迈出重要一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为便利外国投资,决定制定共同体内统一破产法,形成统一的矿业政策;在东非,东非共同体国家除了一些特定货物外,开始互免关税。并且实现了货币的自由兑换,实施了商业银行营业标准化和资本账户自由化,成立了东非证券管理局;在南部非洲,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国家在1996年8月就签署了关于实现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根据协议,共同体成员国将在8年内分阶段逐步消除货物与服务贸易关税和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在东南部非洲,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建立了贸易信息网,简化了成员国间的过境手续。为鼓励外资进入,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放宽了原产地原则,外国独资产品也能享受共同体的优惠关税,只要产品符合共同体原产地四条原则中的一条。此外,共同体市场确定了2020年发行单一货币、建立货币联盟的新目标。[29]特别是新成立的非盟还将设立立法机构——非洲议会以及非洲法院、中央银行、非洲货币基金组织、非洲投资银行等机构,这将有力地推动非洲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在上述背景下,非洲法郎区国家成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也是为了对该地区的商法进行统一化和协调化,扩大本地区市场,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推动法律一体化,扩大地区市场,从而有效融入全球经济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得到非洲开发银行的认可:“经济合作和地区一体化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有助于本地区成员国克服国内狭小市场的限制,促进非洲间贸易的发展,并为非洲经济融入全球经济带来诸多良机。地区合作和地区一体化的实现,仰赖于一个能够增进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运行环境。此外,建立地区和国内层次的稳定制度性框架,对于顺利地将地区性协议转化为国内政策至关重要。同时,对各国政策进行协调,并制定有效的跨国执行机制,也为在地区层次上推动有助于实现良治的改革提供了机会。例如,制定地区性法律制度并建立相关的司法机构(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正在被证明不失为一种改善私营部门发展的地区性环境的有效手段。”[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