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2007年始,笔者跟随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步伐,致力于对中国农村问题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提升。历次为期半个月至三个月的调研,通过“客观”[1]观察理解农村社会,呈现农村社会性质,探求在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农村诸多问题的缘起和可能的解决途径。在全面把握村庄社会性质的基础上,关注某一个焦点问题。用这种不脱离中国语境、充分关注历史延续性,用经验来检验理论,并不断修正理论的研究方法,致力于以乡村中国为切入点,实现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和主体性的研究,希冀真正理解中国,为中国问题开出可能的良方。以扎实的调研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基础,中心研究人员对中国农村的相关问题有深刻的理解,完成了一系列有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作品”。[2]
关注经验研究的中国问题的研究方法对笔者偏重纯理论逻辑思考的法学思维模式是一个冲击。如何利用既有的法学学术训练,同时结合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从交叉学科的角度深化对研究对象、研究问题的理解,成为笔者一直思考的问题。地权问题一直是研究中心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心研究人员通过对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山东、重庆、广东、广西、浙江等地农村的调研和考察,基本上实现了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初步理解。这种理解除了充分考虑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外,更关注地权的实践问题。如何从地权实践的角度关注地权制度的构建是笔者第一次调研开始思考和解答的。
2007年7月,笔者在河南崔村调研。当时正值雨季,同时也是棉花开花、玉米结棒之际。因下雨时间持续较长雨量较大,且没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积水严重降低了棉花、玉米等农作物的产量。为了减少损失,必须尽快将积水排出农田。排涝需要村民之间的合作。一旦耕种相邻地块的村民之间不能就排涝达成一致意见,积水就难以排出。即使部分饱受积水之苦的村民想要合作排涝,但由于无人愿意牵头组织,合作依然难以达成。有村民试图单独用水泵排水,但把自己地里的水排出去后,与之相邻地块的水又流进来了,排水问题仍然解决不了。随后几年,笔者在研究中心大规模持续性的田野调研中,参与了对湖北、安徽、河南、湖南、重庆等地农村的深度调研,同时分享中心老师和同学对各地农村的调研经验,并在相互交流中深化了对地权问题的认识。在天气干旱或者大雨滂沱之际,为何在同样的土地法律政策之下,有些农村——如河南崔村,不能解决旱灾和排涝问题;有些农村,村民能进行较好的合作,抵御小灾小旱,保证农产品产量。不仅仅是农地耕作的问题成为土地问题的关注点;同时,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村庄内部因土地利益之争而滋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且难以在村庄场域内解决;是否放开地权市场也成为土地制度如何规划的主要议题之一。不理顺与土地制度相关的利益主体、利益的分配方式,土地问题极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土地制度的设计是宏观抽象且具有普遍性的,不可能细化到不同村庄土地实践的不同形态,也不可能细致到规划村民之间如何更好地合作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但任何普遍性的制度都必须接受不同实践的检验,宏观的制度是否合理且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以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的问题为判断。以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标准,宏观的制度设计必须回归到实践中,对应具体问题的解决。那么如何设计地权才能解决合作抗旱排涝的困境?农地法律制度如何设计有利于农地纠纷的解决?地权市场如何为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提供资源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基于对现实土地纠纷和土地争议的思考,以及对地权问题的理论关怀,笔者将地权问题限定为本书的研究对象。希冀结合法学和社会学研究方法之优势,深化对地权实践的把握,提供切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发展需要的制度政策建议,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崛起提供一个学术研究者的绵薄之力。如果这样的努力能引起其他研究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从而进一步推进制度的改进,笔者的努力就没有白费。
地权研究不能脱离中国的语境,不能不回应城市化日趋加速的现实。具体而言,地权的研究深嵌在以下几个背景中:
第一,就土地的特征而言,因其不可移动亦不可再生,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即使国家严格控制农地的非农化,依然会有大量农地被合法征收。因农地征收而产生的巨大级差地租将引起各方主体的“殊死搏斗”,基于土地的利益纷争会不断呈现。
第二,因资源禀赋、扶持政策、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越来越明显,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同一经济区域,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差甚远,农地在不同的经济区域,在同一经济区域的城乡之间具有不一样的作用。不同农民对农地的诉求不一样,农民对农地的诉求出现了分化。
第三,税费改革以来,随着基层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不再协助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相反,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号召之下,大量资源输入农村,基层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逐渐丧失了动员组织农民的权力和能力,他们既不可能成为“赢利型经纪人”也不可能成为“保护型经纪人”。[3]乡村社会出现了“治理性困境”[4],乡村基层组织难以有效解决涉及土地的矛盾纠纷。
第四,在个体主义、自由主义及消费主义文化的大量渲染和影响下,农民的自我意识、权利意识日趋增强,“熟人社会”[5]的交往规则逐渐被“半熟人社会”[6]之间的交往规则取代。农民在与其他村民交往时,不再遵循“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吗”[7]的行动逻辑,而是强调理性算计,甚至以类似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规则来约束交往主体的行为。
第五,农地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农地法律制度是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表达,直接关乎农民、集体组织、基层政府、国家等各级组织及相关个人和团体的利益实现问题。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农地法律制度的表述和规定。伴随城市化的迅速扩大,地权成为构建和完善农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8]
城市化的发展是不可逆的潮流,新农村建设以乡村的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为目标,有利于全面改善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状况。然而,完美的制度设计能否产生良好的效果,必须受现实处境中诸多约束条件的限制。[9]那么,中国式地权市场约束条件又是什么呢?笔者虽然难以全面调查研究得出一个精确的判断,但显然后农业税费时代,在城市化迅速推进,新农村建设成为时代要求之际,上述五个方面的现实状况是本书关于地权研究的大背景。在土地的权利话语之下,到底什么样的地权制度反映了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诉求?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明显的经济发展趋势下,中国农民是否出现了分化?农民的利益,到底是哪些农民的利益?见诸报端,激起广泛讨论和争议的征地拆迁纠纷,背后主导的因素和各方主体的行动逻辑到底是什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三十多年之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该何去何从?这些具体问题的汇集,形成了本书的核心问题意识:地权是如何实践的?
本书的主旨在于,通过具体呈现地权的实践逻辑,回应土地制度的理论设计问题。当前并不存在单一的农民的权利问题,农民的权利问题必须细化为“什么农民的什么权利问题”。[10]不同农民的权利诉求不一样,对于土地制度的建构要求也不一样。与发达地区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对于农地的诉求不同,农业型地区的大多数农民希冀土地制度的设计,满足他们关于土地上基础公共品供给的需求。土地法律制度关于农户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在城市化背景之下,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不能突出个体的权利诉求,应在基层政府、国家及个体之间进行合理配置。
[1] 社会科学领域,研究者是否能够真正客观观察并阐释调研对象,一直是一个被不断讨论的问题。研究者的成长经历、学术训练、身份地位,甚至是接触研究对象那一刻的个体情绪都会影响对研究对象的客观判断,从而影响研究者解读经验,并进而影响研究结论。按照这样的理解,“客观”本就是一个主观判断了。不存在完美的研究方法,研究者只能在既有的限度条件下,进入研究对象之际,悬置自己对问题和现象的想象,以一个“当地人”的视角来看问题,并逐步得出自己的分析结论。正如韦伯对“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的阐释一样。知识分子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应强调“价值中立”,亦不否认“价值关联”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存在和作用。参见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 2009年,《中国村治模式实证研究丛书》出版后,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又推出了一系列立足中国问题的优秀著作,代表性的作品主要有: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地权的逻辑Ⅱ——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桥镇信访博弈的叙事(1995—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郭亮:《地根政治——江镇地权纠纷研究(1998—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运作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7页。
[4] “治理性困境”有别于李昌平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针对“三农”问题提出的“治理性危机”。“治理性危机”强调税费时代下,乡村基层组织享有较大权力,制约农民的行为。因提取繁重的税费任务及各种附加费用,导致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紧张。参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治理性困境”指的是后税费时代,乡村基层组织缺乏基本的权力和能力有效组织农民进行村庄的公共建设,日常治理逐渐程序化、形式化。
[5]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1页。
[6] 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7]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8] 钱忠好、曲福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反思与改革》,载《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第10期;高圣平、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载《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严金明:《土地规划立法的导向选择与法律框架构建》,载《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11期;刘俊:《土地权利沉思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王利明、周友军:《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陈小君:《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和制度——以该法第四次修订中的土地权利制度为重点》,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5期。尽管各位研究者所强调的土地权利的主体有所差异,但研究者都认为,清晰且明确界定各方主体享有的土地权利对于有效规范因土地而滋生的利益纠葛至关重要。
[9] 张五常:《新卖桔者言》,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页。张五常解释了经济学理论的有效运用,首先要准确把握相关的局限条件。笔者将之推演,认为不管是经济制度,抑或其他制度的有效实现,都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关的局限条件,否则,理论上再完美的制度,也难以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甚至可能出现背道而驰的结果。
[10] 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2003年版,第16—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