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谢怀栻先生生平
- 谢怀栻文集(第二卷):法学思想论要
- 谢怀栻
- 1546字
- 2025-05-07 10:07:43
谢怀栻,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本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后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1957年被划为极右分子。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2月右派改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由于历史原因,先生失去了人生中宝贵的20年,直到1979年才重新回到专业岗位上,但先生仍然没有放弃对法律、对真理的渴求。在那个年代里,在我国法律和法学体系百废待兴的时刻,先生以其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无论是在民法基本理论以及立法方面,还是在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赢得了立法机关和学术界的尊敬。凡重要的民商事立法活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无不听取和采纳了先生的许多重要意见。特别是在民法与经济法的论争中,先生为捍卫私权自治,为捍卫民法的独立地位,奔走呼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先生著述不多,但他的《合同法》(1983)、《票据法》(19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990)等著作均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中《票据法》更是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直到今天仍然不断重版中,乃是该学科最经典的教科书。先生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多有文著发表。所著《当代国家民法典立法研究》(系列论文)对于我国民法的制定意义显著。他自己选编的《谢怀栻法学文选》(2002)一书,更是浓缩了先生思想的精华,高屋建瓴地阐述与讲解了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原则、规则、制度及其发展趋势,让人不禁拍案。
先生醇雅温和、平易近人,提携后进,诲人不倦,心系青年学子,寄予殷切希望。在先生的《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一文中,就号召青年学者向更高的目标奋进,并相信“他们必将比当年德国制定民法典时的一大批学识高深却思想保守的教授们创造出更大的业绩来”。在《环球法律评论》的一篇采访中,先生也表示乐见年青学者“站在老一辈人肩膀上前进”。先生的课程是学生们的最爱,他的课堂里不仅有法学所的学生,北大、人大、政法大学的莘莘学子都慕名而来。先生当时的课堂讲义也被汇编整理,形成《外国民商法精要》(2002)一书,也成了一本经典的民商法学教科书,今天仍然引领无数学子进入民法的殿堂。
先生的一生历经磨难,也从容恬静。他对自己从不宣扬,不为人喜不为己悲。在《毕业60年》中,先生回顾自己的一生,结尾时写道:“毕业60年,回顾这一生,我给了国家一点点贡献,国家给了我很大的回报,我感谢养我育我的祖国。”唯一挂念的,就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先生曾说:“我希望中国民法典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先生的高尚情操和爱国情怀时刻激励着吾等后辈在中国民法的道路上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