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牍与秦汉邮驿制度研究
- 高荣
- 14304字
- 2025-04-28 18:56:13
秦汉的邮与邮人
秦汉的邮是用以传达信息和递送公文的专门机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邮的设置及其内部组织等问题的认识,则依然是模糊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量秦汉简牍的出土,尤其是近年来甘肃敦煌悬泉置汉简、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简牍、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和湖南龙山里耶秦简及长沙走马楼吴简的陆续公布,为秦汉时期邮驿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许多颇有价值的新材料。以下利用文献记载和考古新材料,试就秦汉时期邮的设置及邮人、邮吏的配备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
邮的出现很早,在一些先秦文献中就曾提到。如《孟子·公孙丑(上)》引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说明邮是用于布宣政令、传递消息的机构。《墨子·杂守篇》又云:“筑邮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可见邮还筑有很高的亭,故称邮亭。研究表明,秦汉的邮亭制度实际上源于先秦时期的“邮表畷”,而这一制度则可上溯到商周时期。对此,清代阮元、程恩泽等人已有论及。阮元认为,就“邮”字本身而言,“邮从邑、从。
,远边也。垂从土从
。
,草木华叶垂,象形也。盖古者边垂疆界,其始必正其四至焉。四至之边,必立木为表
,缀物于上,以准远近之望而分疆界焉。此
之所以从
,邮之所以从
也”。他还就《礼记·郊特牲》中“飨农,及邮表畷禽兽”一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郊特牲》所谓‘邮表畷’者,‘邮’乃为井田上道里可以传书之舍也,‘表’乃井田间分界之木也,‘畷’乃田两陌之间道也。凡此皆古人飨祭之处也。而‘邮表畷’之古义,皆以立木缀毛裘之物垂之,分间界行列远近,使人可准视望、止行步而命名者也。”[1]杨向奎、李中清先生基本肯定了阮元的考证,并认为“表即树木而缀以裘,故‘邮’之本义为缀旒”。但邮又有供人居止的传舍,“邮表畷”实为西周的“陪敦”(即“附庸”,指筑有屋舍以为防御工事的城垣)演变而来,甲骨文中的
实即“亭”字,其上半为楼形,下半从京(即高丘),意为高丘上建楼;至于“表”字不见于甲骨文和金文,或因隶定失传,后人不识原字所致。因此,先秦时期的“邮与亭是一种制度,亭有表即邮,而邮皆有亭”[2]。揆诸前述《墨子·杂守篇》所云,其说可取。作为一种邮驿机构,邮和亭都具有传递公文和供人止宿的功能,也都有房舍建筑。虽然最初的邮都筑有亭,但有亭之处未必都是邮。因此,尽管邮和亭有时会重叠在一起,人们习惯上也将二者连称为邮亭,汉代甚至有人将邮称为邮亭。[3]但是,邮与亭还是不同的。而所谓“邮亭”,是指有邮之亭,并不是说邮与亭可以互称。邮亭高三丈以上,或可视为当地的标志性建筑,故可用以名地。当时已有以邮名地、以邮为姓者。如春秋时期的晋大夫王良,因封于邮邑,即以邮为姓,称邮良,又称邮无恤、邮无正。[4]邑以邮名,当即源于该地为邮所在。以封邑为姓氏,在先秦时期是屡见不鲜的。王良的封邑以邮命名,继之又以封邑——邮为姓,表明当时邮的设置已为人们所习见。
秦汉时期,邮的设置更为普遍,王充《论衡》卷十一《谈天篇》有云:“二十八宿为日月舍,犹地有邮亭为长吏廨矣。邮亭著地,亦如星舍著天也。”同书卷五《感虚篇》亦云:“星之在天也,为日月舍,犹地有邮亭,为长吏廨也。”[5]以天上的星宿喻指地上的邮亭,足见邮亭之设已很繁密,且已形成网络。史书中屡见有以邮名地者,如秦时咸阳有杜邮,[6]汉代长安有曲邮,河南郡有街邮,蜀郡严道有邛邮、白沙邮,南阳郡新野县有黄邮;[7]居延汉简有柳中邮、邮里、桃邮里,[8]尹湾汉墓简牍有“山邮”,[9]敦煌悬泉汉简中有“石靡邮”“悬泉邮”(X一一六)[10]等。《后汉书》卷六八《郭太传》注引《风俗通》曰:“汉改邮为置。置者,度其远近之间置之也。”但在敦煌悬泉汉简和连云港尹湾汉墓简牍中,则均为邮、置并存;而上引《论衡》所云,亦可证东汉时邮亭之设依然很普遍。因此,所谓“改邮为置”,并非去“邮”而设“置”。
汉代邮的设置,大致是以都城长安为中心,沿交通线向各地延伸,因此人们习惯上又将位于长安新丰西的曲邮称为“邮头”。[11]至于邮与邮的间隔距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据《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注引《汉官仪》云:“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12]《史记》卷五十五《留侯世家》:“留侯病,自疆起,至曲邮。”《索隐》引《汉官旧仪》云:“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按:邮乃今之候也。”[13]但是,正如严耕望先生所说:“既云‘五里一邮’,又云‘邮间相去二里半’,殊不可解。”为此,严先生认为,“邮间相去二里半”当作“邮亭间相去二里半”。《汉旧仪》《汉官仪》皆脱“亭”字,而司马贞《史记索隐》又将“亭”误作“人居”。然而,所谓“五里一邮,邮亭间相距二里半”之说,也只能视为“规制”而已,“事实上之距离决不如此规律也”[14]。楼祖诒先生却认为,《索隐》引《汉官旧仪》 “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之说,“乃极有意味之解释”。中间加上“人居”二字,“与邮政运输分段原则相符合。盖每一邮置的‘邮人’分段往返,正常维持交通的原则,在‘五里’的中点‘居间’正是二里半,这样解释,便是合乎规律。而且照全文语气上讲,也是一贯的”[15]。但是,不论是严先生的“邮亭说”,还是楼先生的“邮人居间说”,都只是通过对文字的解释,以解决邮亭的排列问题。虽然都力求文从字顺,事实上却难以令人信服。
尹湾6号汉墓所出《集簿》,记载了西汉末年东海郡的吏员、辖域和户口等情况,其中“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16]。可知东海郡的幅员和邮、亭建置都是沿袭以往,并没有新的变化。如按“十里一亭”“五里一邮”的设置原则,亭与邮的比例为1 ∶ 2。东海郡东西长551里,南北宽488里,大约应有亭2684所,邮5368所。但据《集簿》所载,东海郡共有亭688所,而邮仅34所,远少于应设邮、亭的数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邮的数量非但没有亭的两倍,甚至不及亭的二十分之一。如果说,西汉后期“上计簿,具文而已”[17],其统计数字不可尽信,但亭多邮少应属实情。因为即使郡县官员弄虚作假,也不至于将邮、亭大小和数量多少完全颠倒。而且,《吏员簿》中详细记载了亭长和邮佐的员额,也显示亭的数量远比邮多。因此,前引文献中关于“十里一亭”“五里一邮”之说,是不足凭信的。张家山汉简关于置邮的规定,也可为其佐证。如《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邮。(二六四)
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狭不可邮者,(二六六)得进退就便处。[18]
《二年律令》虽出自湖北,但内容却涉及全国各地,足证其并非区域性的法令。其中对各地邮的设置距离的不同规定,充分考虑了各郡间的地区差异,不论是可信度还是可行性,都是值得肯定的。律令显示,各地的邮并不是等距离分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有十里、二十里和三十里之别。其中最近距离为“十里置一邮”,或许是针对长安等交通发达、人口密集、公文往来频繁的地区而言的;南郡长江以南至索南水一带,是二十里置一邮;而北地、上郡和陇西等西北边郡,则间隔三十里置一邮;某些环境险恶、位置偏狭的地区,还可因地制宜,变通处理;在靠近边塞的地方,甚至可以不设邮,而由负责治安的门亭卒、捕盗等人承担邮人的职责,居延和敦煌汉简中有很多亭燧吏卒递送和受付邮书的记录,可能即属此类。如果说,仅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尚不足以代表整个秦汉时期的情况的话;那么,尹湾汉墓简牍记载的东海郡所辖邮、亭数目和邮佐设置则说明,汉初以来因地制宜的设邮原则至西汉末年依然未变。而且,邮的数量多少似乎与所在县乡的大小无关(详后)。
二
《说文》云:“邮,境上行书舍也。”以后的注家多取此说,如唐人颜师古就采《说文》之说,或曰“邮,行书之舍,亦如今之驿及行道馆舍也”。或称“邮,行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之驿馆矣”[19]。此两处解释虽然文字稍异,但文意全同,即认为邮是供传递文书者歇息止宿之所,类似于唐代的驿馆。《汉书》卷十二《平帝纪》载,元始五年(5)诏令“二千石选有德义者以为宗师。考察不从教令有冤失职者,宗师得因邮亭书言宗伯,请以闻”。晋灼曰:“宗伯,宗正也。”师古曰:“邮,行书舍也。言为书以付邮亭,令送至宗伯也。”[20]同书卷七十五《京房传》又载,建昭二年(前37)二月,汉元帝诏令魏郡太守京房“止无乘传奏事。房意愈恐,去至新丰,因邮上封事”。颜师古注云:“邮,行书者也,若今传送文书矣。”[21]据此,邮既是“行书舍”,也是“行书者”;不仅为过往者提供舍宿方便,而且还直接从事文书传递工作。除了建造有供人住宿的房舍外,各邮还需有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以保证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转。就文献记载和简牍材料来看,秦汉的邮确实都配有专门的邮人。如湖南龙山里耶秦代简牍有“邮人得行”“启陵邮人”等[22]的记载,敦煌新出汉代简牍中有“样相邮人青辟付赤土邮人语”[23],尹湾汉墓简牍记东海郡共有“邮卅四,人四百八”(YM6D1,P77)[24]。王充《论衡》卷二十七《定贤篇》云:“邮人之过书,门者之传教也,封完书不遗,教审令不误者,则为善矣。儒者传学,不妄一言,先师古语,到今具存,虽带徒百人以上,位博士、文学,邮人、门者之类也。”[25]
关于邮人的配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有如下规定:
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二六五)书,复,勿令为它事。……邮各具席,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叚(假)器,皆给水浆。(二六七)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中五邮,邮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蒭稁。(二六八)[26]
一般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二年”是指吕后二年(前186)。但是,在《二年律令》中,有29条律文带有“盈”字,即未避汉惠帝刘盈名讳;而且“盈”字的用法也完全袭自秦律。这为我们提供了两条信息:“一是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汉律竹简的年代应为汉惠帝元年之前,而非吕后二年。二是汉初律(汉惠帝元年以前)基本上袭自秦律。”[27]史载:“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28]另据《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可知汉初之律确实采自秦法。萧何“攈摭秦法”,大概也只是除去“参夷连坐”等“烦苛”之条,至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应属“宜于时者”之列,很可能就取自睡虎地秦简中的《行书律》[29]。因此,将其视为秦及汉初的律令,也是可取的。[30]
由上引《二年律令·行书律》可知,秦汉时有专门负责递送紧急文书和为过往官员等提供食宿服务的邮人。邮人以户计,一般每邮有12户人家,在某些特殊地区可适当增加邮人户数。如在官署林立、邮务繁杂的京城长安或其他承担紧急要务的地区,每邮分别有18户和24户邮人。如因邮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要及时由其他人户补充,替补者同时享有前任邮人的田宅。以后,即使邮人家庭人口增殖,也不能减少各邮的邮人户数。邮人专司邮驿事务,除拥有田宅外,他们及其家人还可享受免服其他徭役的优待,像巴、蜀、汉中、下辨、故道等地五邮的邮人还可免除一顷土地的田租、蒭稁,但必须保证朝廷诏书和其他紧急公文的安全及时送达,同时还要为各类因公过往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服务。如果延误时间不能按时送达邮书或毁坏文书封泥,则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上引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规定:“令邮人行制书、急书”,睡虎地秦简《行书律》又云:“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31]意即凡是命书及标有急字的文书,都要立即递送;非紧急文书也要在当天送出,不得积压滞留。违者要按有关律令论处。据《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秦统一后,始皇帝下令改“‘命’为‘制’,‘令’为‘诏’”。《集解》引蔡邕曰:“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32]睡虎地秦简《行书律》中称为“命书”,显然在秦统一以前。此“命书”即秦国国君发布的命令,相当于秦汉时期作为“帝者制度之命”的“制书”;而“书署急者”,应即张家山汉简中的“急书”。秦简“留者以律论”的具体内容不详,但在张家山汉律和居延汉简中均有明确规定。如《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
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二六九)盈一日罚金二两。(二七〇)
□□□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二七一)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邮吏居界过书,(二七三)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二七四)一两。书以县次传,及以邮行,而封毁,□县□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二七五)[33]
居延汉简中也有类似记载:
简1.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
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
E.P.S4.T2 ∶ 8B[34]
本简出土于汉代甲渠候官所属第四燧遗址,简文书于居延都尉府就某候官递送公文严重超期而责其调查上报的文书背面,应是处理延误文书所遵循的一般原则,而非临时性的规定,或即秦简《行书律》所谓“留者以律论之”之类的“律”。从上引居延汉简和张家山汉律的规定来看,对于滞留和延误邮书者,视其情节轻重要受到笞50—100或罚金一至二两的处罚。
由于传递“制书”和“急书”等关系重大,故对于邮人的选拔,也有一定的标准。如睡虎地秦简《行书律》就规定:“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35],即不能派隶臣妾年老体弱者或不足信赖者递送文书。这一规定,无疑也是为了保证邮书传递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有效。湘西里耶古城一号井发现一枚记载补充邮人空缺的简,简文如下: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T1⑧157正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T1⑧157背面
本简正面是秦始皇卅二年(前215)正月十七日启陵乡拟以本乡成里士伍成、匄分别补成里典和启陵邮人空缺一事而向其上级迁陵县令和县尉呈送的汇报文书。研究表明:“战国时代秦国的啬夫制度和秦汉时代的啬夫制度是一脉相承的。”秦汉时的“乡有秩啬夫”往往省去“啬夫”而称为“乡有秩”,而“乡啬夫某”又常省略为“乡某”,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乡某爰书”,其“乡某”意即“乡啬夫某”;而江陵凤凰山10号墓所出木牍中屡见的“西乡偃”,则是“西乡啬夫偃”的省称。[36]因此,上引里耶秦简中的“乡夫”可能也是“乡啬夫”之省称。本简背面则是本月二十日由迁陵县丞昌签署的批复。该批复认为某里廿七户人家已有一名里典,如今又以成为里典,不合律令,故不予批准;县尉已任命成、匄二人为启陵邮人,启陵乡应按有关律令执行。由此可见,邮人的选拔是由所在的乡提名推荐,再经县廷批准任命的。值得注意的是,本简中启陵乡的文书是呈送县令和县尉而不是县令、丞,县廷的批复虽照例由县丞签发,但启陵邮人的最终任命却是由县尉决定的。这种情况可能与当地位处边地、远离秦都有关,邮人在负责递送诏令公文和接待过往“有县官事”者的同时,还负有逐捕奸盗维持治安的责任。前述张家山汉简《行书律》中“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的规定,或可为此提供佐证。
居延汉简中又有邮卒,如下简:
简2.正月辛己鸡后鸣九分,不侵邮卒建受吞远邮卒福,壬午禺中当曲卒光付收降卒马卬 E.P.T51 ∶ 6
简中的“不侵”“吞远”均为居延甲渠候官所辖部、燧名,“当曲”为不侵部所属燧,“收降”则为居延候官所属燧。“不侵”“吞远”二燧均称“邮卒”,可知此二燧同时也是邮。“当曲” “收降”虽单称为“卒”,但他们均参与邮书的受付,可见他们名称虽异,职责则同。吞远—不侵—当曲—收降是当地最重要的公文传递路线之一,这在居延汉简中多有反映。如下简:
简3.十一月癸亥蚤食不侵卒受王受吞远卒赐
日失付当曲卒□下餔八分□收降卒发 H56.41
简4.三月丁未人定当曲卒乐受收降卒敞,夜大半付不侵卒贺,鸡鸣五分付吞远卒盖 H104.44
2、3、4三简均为邮书课记录,所记邮书传递路线完全相同。简2中的不侵、吞远邮卒,在3、4两简中均作不侵卒、吞远卒,可知邮卒也可简称为卒。由此推论,此三简中的当曲卒和收降卒实际上也都是邮卒。类似的例证也见于敦煌悬泉置简:
简5.入西书八,邮行。……永平十五年三月九日人定时,县(悬)泉邮孙仲受石靡邮牛羌。X116
与2、3、4简一样,简5也是邮书课记录。简中的孙仲与牛羌分别属悬泉邮和石靡邮,他们直接从事邮书传递工作,应与简2中的建和福一样,都是承担公文传递的邮卒。这从悬泉置所出的另一枚邮书课简可得到印证:
简6.出东书八封,板檄四,杨檄三。四封太守章,一封诣左冯翊,一封诣右扶风,一封诣河东太守,一封诣酒泉府……九月丁亥日下餔时,临泉禁付石靡卒辟非 X109
据简5可知,“石靡”为邮名。故简6中接受邮书的“石靡卒辟非”,其身份也是邮卒无疑。由此也可印证,简5中“县(悬)泉邮孙仲”和“石靡邮牛羌”的身份,均为邮卒。另据X108简可知,“临泉”为亭名,则简6所见的“临泉”和“石靡”也应是亭。敦煌和居延均属边防前沿,其基层组织往往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表现在公文传递方面也是军政合一,很多亭燧既是边塞防御的军事据点,也是传递文书的邮站。正如上述2、3、4诸简所见的“吞远”“不侵”“当曲”“收降”等地名一样,5、6二简中的“县(悬)泉”“石靡”和“临泉”等,也都既是亭燧名,又是邮站名,而“县(悬)泉”同时还是置名。这些亭燧吏卒既负有候望御敌之责,又要保证邮书传递的顺利进行。在简牍文书中,他们有时被称为“××亭卒”“××邮卒”或“××卒”,或者像简5中的“悬泉邮孙仲”“石靡邮牛羌”那样省去“卒”字,直接写机构和人名。这种现象,正是边塞与内地不同环境的反映。“邮卒”既有卒的身份,又司邮人之责。正所谓:“汉时邮递之制,即寓于亭燧中,……可见当时邮书制度之精密矣。”[37]
“邮卒”还见于长沙走马楼吴简。在已公布的31枚“邮卒”简中,26枚有明确纪年,且基本上都集中在黄龙、嘉禾年间。其中有一简云:
简7.领二年邮卒田六顷五十亩,亩收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5-1635[38]
“限米”是对屯田征收的租税,[39]本简中有“邮卒田”,足见“邮卒”也从事屯田。此外,根据大多数简中都有某年“邮卒限米”或“邮卒”某年“限米”字样来看,“邮卒”的身份与通常和“限米”相联系的“吏”“乡吏”“郡吏子弟”“客”“复客”“卒”“兵”和“郡卒”等,可能有某些共同之处。[40]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中有授邮人以田宅和免其一顷土地田租的优惠,只是一为“邮人”,一为“邮卒”,身份应有所不同。但是,当时正值三国鼎立,军事对抗非常激烈,在许多方面(如户籍管理、租税赋役征收等)都带有浓厚的战时特征。为了与曹魏抗衡,孙吴与刘蜀结成了同盟,但双方关系仍然貌合神离;就内部而言,吴国时常受到武陵蛮叛乱的困扰。而长沙为吴国边郡,既是蜀汉觊觎之目标,又当讨伐武陵蛮之要道,实为吴国政治军事之要区。据《三国志》卷六十《吴书·吕岱传》载,建安二十年(215),孙权克定长沙等三郡后,奉命镇守长沙的吕岱与鲁肃一起平定了醴陵、攸县等地的叛乱。至孙权黄龙三年(231),再命吕岱“还屯长沙沤口。会武陵蛮夷蠢动,岱与太常潘浚共讨定之”。同书卷五十二《步骘传》载,汉献帝延康元年(220),孙权命步骘“将交州义士万人出长沙。会刘备东下,武陵蛮蠢动,权遂命骘上益阳。备既败绩,而零、桂诸郡犹相惊扰,处处阻兵,骘周旋征讨,皆平之”。在此形势下,长沙地区的邮驿交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将其纳入军事系统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居延汉简和走马楼吴简中的“邮卒”,或可视为特定地区、特殊环境下的产物,但就传递邮书的职能而言,与内地的“邮人”并无不同。
三
各邮除设有邮人而外,还有负责邮驿事务的各级吏员,张家山汉简《行书律》称之为“邮吏”。见于记载的邮吏有“督邮掾”(H16.4A)、“督邮书掾”“督邮史”“外邮掾”(YM6D5反,P101)、“邮书掾”“邮书史”和“邮书令史”(X 一二0、X 一二一)、“邮佐”(YM6D2,P79—82)等。《后汉书》卷二十五《卓茂传》注引《续汉志》:“郡监县有五部,部有督邮掾,以察诸县也。”同书卷八十二上《方术列传·高获传》“急罢三部督邮”条注引《续汉书》曰:“监属县有三部,每部督邮书掾一人。”又据《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载,朱博“为督邮书掾,所部职办,郡中称之”。可见,“督邮掾”即“督邮书掾”,又简称“督邮”或“都吏”,为郡府属吏。[41]“汉代郡制,凡出督外部之掾均不称曹。……督邮。督邮掾、督邮书掾之称时见碑传,亦绝无缀曹为称者。”但《后汉书》志第二十三《百官五》“州郡”条本注云:“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参以《高获传》注引《续汉书》所记,可知《百官志》中“督邮曹掾”之“曹”实为“书”之误。[42]此外,汉代郡府属吏多见“有同曹掾、史并列,史恒次于掾;诸曹掾、史尽列,则先列诸曹掾,然后因已列曹掾之次序历举诸史;且或掾仅一人,史分左、右、中者”。故可将汉代郡府掾、史概括为:“吏分诸曹治事,掾为曹长,史之地位在掾之下,副掾理事者。”[43]上述“督邮掾”与“督邮史”,即属此种掾、史关系。至于“外邮掾”,或即“督邮掾”的别称,因其出督外部,故名“外邮掾”。
“邮书掾”一职见于《曹全碑》[44]碑阴第二层。同碑碑阴第一层又两见“督邮”,可见“邮书掾”应不同于“督邮”,而是另一职官。同样的例证也见于文献记载。如《后汉书》志第二十九《舆服上》“驿马三十里一置”条注云:
臣昭案:东晋犹有邮驿共置,承受傍郡县文书,有邮有驿,行传以相付,县置屋二区,有承驿吏,皆条所受书,每月言上州郡。《风俗通》曰:“今吏邮书掾、府督邮,职掌此。”
“府督邮”即郡府之督邮,《风俗通》将邮书掾与府督邮并列,说明二者并非同职异名,而是各为一职。此正可与《曹全碑》所记相印证。从文中“县置屋二区,……每月言上州郡”的记载来看,“邮书掾”可能为县属吏,他与分部循行、出督外部的郡督邮职任相似,但各有所属,职责权限和管辖区域也有大小之别。大致说来,邮书掾上隶于县,而督邮(掾)则不受县廷约束;前者专责一县邮书往来,后者则在督察所部县政的同时,也兼司邮驿事务。而敦煌悬泉置简所见的“邮书史”一职,也与“督邮史”相类,为掾之副贰。只不过一属于郡,一隶于县而已。简言之,“邮书史”乃“邮书掾”之副贰,亦为县属吏。
“令史”之职在文献和简牍材料中都有记载,尤其常见于居延、敦煌等地汉简,为县、候官一级或郡守、都尉府专司草拟和收发公文等事务的秘书人员。[45]“邮书令史”则仅见于敦煌悬泉汉简,其具体职责不详,但就其职名而言,当与邮书掾、史一样,为县廷属吏。以“令史”职责度之,或为专门负责某县或某一邮站文书起草、往来登记等事务的小吏,而且很可能常驻所属县廷或邮站,而不像郡督邮掾、史和县邮书掾、史那样,需往来各地巡视督察。
“邮佐”见于尹湾汉简。它与官佐、乡佐和佐皆属佐史秩阶,地位相等,“其职务当以所在命名,在县称官佐,在乡称乡佐,在邮称邮佐,在盐铁官则仅称佐”[46]。东海郡共辖三十八个县邑侯国、一百七十个乡,共设邮三十四处,但只有六个县邑侯国设有邮佐,其中下邳、郯、费和临沂各有两名邮佐,利成、兰旗各有一名邮佐,其他县邑侯国则未设邮佐。但是,并不是设邮之处非置邮佐不可,而不设邮佐的县乡也未必没有邮,这从东海郡三十四邮仅有十名邮佐亦可得到印证。邮佐的职责在于协助长官处理本邮事务,因此,是否设立邮佐以及邮佐的人数多少应与邮的规模大小和邮务轻重多少有关。如果某县设两名邮佐就意味着该县应有两个较大的邮,而未设邮佐则说明该县乡没有邮的设置,或者虽置邮但规模不大。在尹湾汉简所见设有两名邮佐的县中,下邳与剡均设千石县令,足见其为大县;费县长秩四百石,而临沂长秩仅三百石,与千石县令秩级相差很大,但均置两名邮佐。利成长和兰旗相均为四百石,秩级高于临沂长,但其所在县和候国却均只有一名邮佐。至于海西县,虽位列各县邑侯国之首,其县令秩千石,远高于秩三、四百石的县长、国相;而且与下邳一样,海西县也设有一丞二尉,秩皆四百石,但并无邮佐之设。可见邮的数量多少和规模大小与县邑侯国的地位高低和境域广狭并无直接关系。从《集簿》中先列县邑侯国都官数,次举乡里数,最后为亭、邮数目及其员额的情况来看,亭、邮应属同一系统而与乡里不同。《集簿》在历数东海郡太守、都尉、令、长、相及丞、尉等长吏和卒史、属等属吏员额后,又记“佐使亭长千一百八十二人”。其中“邮佐”即属“佐使”之列。将官佐、乡佐、邮佐等诸“佐使”与亭长并列,可见他们秩级相当。《东海郡吏员簿》所记诸“佐使”与亭长的位次,也基本上都是按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和亭长这样的顺序排列的。除了临沂县邮佐位居乡佐之前外,其他邮佐都位列乡佐之后、亭长之前。这种基本固定的前后次序,显然不是随意排列的,而是他们实际地位的反映。这表明,虽然诸“佐使亭长”秩级相当,但其身份地位仍然是有差别的。
邮在秦汉时期虽不是唯一的,但却是最主要的邮驿机构。张家山汉简《行书律》中诸如“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和“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之类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人们把所有经邮驿系统传递的文书、物品都称为邮书、邮件的事实,均可为其佐证。秦汉简牍中就有很多“以邮行”的公文记录,文献所记汉代官民上书,也多“因邮上封事” “因邮奏”或“因邮亭书言”。[47]尤其是皇帝的诏书、中央和地方郡县间的紧急文书、长距离传递的文书和其他重要公文,大多是经邮传递的。因此,作为专门的邮驿机构,秦汉的邮在传递信息,保证政令军情的畅通,维护中央集权制统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而各地邮亭的有序分布,邮人(卒)、邮吏的合理配置,则是整个邮驿系统得以顺利运转的重要保证。
——《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阮元:《揅经室集·揅经室一集》卷1《释邮表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5、18页。
[2]杨向奎、李中清:《论“邮表畷”与“街弹”》,载尹达等主编《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上册),巴蜀书社1990年版,第172—185页;另可参阅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185页。
[3]《汉书》卷27中《五行志·中》载:“成帝永始元年二月,河南街邮樗树生枝如人头。”但荀悦《汉纪》卷26《孝成皇帝纪》则云:“永始元年……二月,河南邮亭樗树生枝,状如人头。”班固和荀悦均为东汉时人,他们同记一事,但一称“邮”,一云“邮亭”,可知在时人眼里,邮即邮亭。此外,在《史记》《汉书》中所记的地处咸阳西之“杜邮”,在《水经注》卷17《渭水》中又被称为“杜邮亭”。
[4]《左传·哀公二年》:“邮无恤御简子,卫太子为右。”杜预注云:“邮无恤,王良也。”孔颖达疏:“古者车驾四马,御之为难,故为六艺之一。王良之善御,最有名,于书传多称之。”[(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56页]《国语》卷15《晋语九·邮无正谏赵简子无杀尹铎》注云:“无正,晋大夫邮良,伯乐也。”(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492页)《孟子》卷6上《滕文公下》:“赵简子使王良与嬖奚乘”,赵歧注:“王良,善御者也。”(《十三经注疏》第2710页)《汉书》卷64下《王褒传》“王良执靶”注引张晏曰:“王良,邮无恤,字伯乐。”晋灼曰:“靶音霸,谓辔也。”师古曰:“参验《左氏传》及《国语》、《孟子》,邮无恤、邮良、刘无止、王良,总一人也。”
[5]黄晖:《论衡校释(附刘盼遂集解)》,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32、484页。
[6]对杜邮的位置,各书记载不尽相同。如《史记》卷73《白起列传》称:“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司马贞“索隐”说:“杜邮,今在咸阳城中。”张守节“正义”又云:“今咸阳县城,本秦之邮也,在雍州西北三十五里。”《汉书》卷62《司马迁传》注引李奇说:“(杜邮,)地名,在咸阳西十里。”同书卷76《王尊传》注引颜师古说:“杜邮,地名,在咸阳也。”《史记》卷71《甘茂列传》记,武安君“去咸阳七里而立死于杜邮”。此“七里”或为“十里”之误。而《水经注》卷17《渭水》则云:“渭水北有杜邮亭,去咸阳十七里,今名孝里亭。”
[7]参阅《史记》卷55《留侯世家》,第2046页;《汉书》卷40《张良传》,第2035页;《汉书》卷27中《五行志中》,第1413页;《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第2142页;《汉书》卷44《淮南厉王刘长传》,第2142页;《水经注》卷33《江水》,《汉书》卷99上《王莽传上》,第4066页;《后汉书》卷17《岑彭列传》,第657页;卷18《吴汉列传》,第679页;卷22《朱佑列传》,第770页及《水经注》卷31《淯水》,第550页等。
[8]参阅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简文如下:“旦入将记当□从□长听以柳中邮累长孙即”(H280.20)、“河东襄陵阳门亭长邮里郭强,长七尺三寸”(H37.42)、“河南郡荧阳桃邮里公乘庄盱,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H43.16+43.18)、“□□北邮”(H75.10B)。以下凡出此书者,均在简号前加H表示,不另注。
[9]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39页。以下征引尹湾汉简均出此书,故只在引文后面的括号中标页码,不再注书名。
[10]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以下凡出该书材料,均在简文序号前加X表示,并标注其在本书中的页码。
[11]参阅《史记》卷55《留侯世家》“索隐”及《汉书》卷40《张良传》注。
[12]《后汉书》志28《百官五》,第3624页。
[13]《史记》卷53《留侯世家》,第2046页。
[14]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61—62页。严先生在附注中引劳榦先生按语认为,每一邮各管五里之道路,而邮舍居中,故云“邮间相去二里半”。至于“邮人居间”的“人居”二字并非正文,而是解释“邮”字的附注,意指“邮内有居人”。但劳先生又指出:此“姑备一说,尚未敢论定也。”
[15]楼祖诒:《中国邮驿史料》,人民邮电出版社1958年版,第30页。
[16]参阅《尹湾汉墓简牍》第77页。同书79—84页《东海郡吏员簿》所载亭长总数为689人,与《集簿》所载688亭之数不合。出现这种差别,当是统计对象不同的缘故。大概《集簿》所载仅为东海郡38个县邑侯国所置亭,《吏员簿》则包括下邳铁官所属的亭长1人。
[17]参阅《汉书》卷8《宣帝纪》所载“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二月诏”,第273页。
[1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19]参阅《汉书》卷83《薛宣传》及卷89《黄霸传》注,第3397、3630页。
[20]《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8页。
[21]《汉书》卷75《京房传》,第3164—3165页。
[2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两处释文大致相同,可参阅。以下凡引里耶秦简均参阅此《发掘简报》和《简牍选释》,不另注。
[23]何双全:《敦煌新出简牍辑录》,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又见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24]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以下凡出此书者均在有关内容后的括号内注明简号和所在页码,不再注书名。
[25]黄晖:《论衡校释(附刘盼遂集解)》,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14—1115页。
[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5—46页。
[27]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2页。
[28]《晋书》卷30《刑法志》,第922页。
[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3—104页。
[30]高敏先生已经指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法律,同秦律有着直接的继承关系。尤其是从高祖元年至高祖十一年(前202—前196)间的法律,则是全部继承秦律而来的,这不论是在立法精神,还是在刑名、执法机构、下级小吏名称和计赃定罪的等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反映。至于《二年律令》所收诸律,“几乎是同秦律大同小异的”,有不少内容就是秦律的翻版。说见高敏《汉初法律系全部继承秦律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四》,二文分别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6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和《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后收入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3页。
[32]《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6—237页。
[3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6—47页。
[34]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以下凡此种简号均出此书,不另注。本简所记处罚规则与张家山汉简《行书律》的有关内容不尽相同,可能与时间先后不同有关,也可能是地区差异所致。
[3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4页。
[36]裘锡圭:《啬夫初探》,《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6—301页。江陵凤凰山10号墓简牍可参阅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
[37]王国维:《观堂集林(外二种)》卷17《史林九·敦煌汉简跋十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55页。
[38]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39]于振波:《走马楼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1期。
[40]王子今:《走马楼简所见“邮卒”与“驿兵”》,《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年版,第317—326页。
[41]督邮为郡属吏,分部循行,督察县政,号称“郡之极位”。其职掌涉及所部各县政令、教化、赋税、民俗、治安乃至边塞戍务等诸多领域,督送邮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参阅拙作《论汉代的督邮》,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42]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143—144页;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9—121页。
[4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112—113页。
[44]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
[45]参阅[日]森鹿三著,姜镇庆译《关于令史弘的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46]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卷2《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台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67—73页。
[47]《汉书》卷75《京房传》,第3164页;《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下》,第85页;《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