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风险管理(第五版)
- 邹宏元
- 12388字
- 2025-02-23 04:08:20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体系和结构
一、中国银行业
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根据最新统计,到2020年3月,中国银行业资产总额达到302.39万亿元人民币,保险业为21.72万亿元人民币,证券业为8.83万亿元人民币。从上可知,银行业资产占中国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90.83%。从这样一种意义上讲,中国金融体系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国的银行大体上分为六种类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4家城市商业银行、17家民营银行、1 427家农村商业银行、800家农村信用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1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1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68家信托公司、253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9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货币经纪公司、25家汽车金融公司、23家消费金融公司、1 311家村镇银行、13家贷款公司、4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及14家其他金融机构。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4 588家。
(一)商业银行
1.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中国有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截至2020年5月底,这6家银行总资产占到了银行业总资产的39.6%。它们的运行情况直接决定着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在其建立初期都有特定的专业贷款方向,因此过去它们也被称为“专业银行”,其专业方向分别是:
①中国工商银行:为城市的工业和商业部门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②中国农业银行:为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
③中国银行:从事国际业务,如外汇服务和贸易信用。
④中国建设银行:为建筑和基础项目提供贷款(通常是长期贷款)。
专业方向的确定使四大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的责任。为了建立现代银行制度,1994年中国正式成立了三大政策性银行,直接接管了原来由四大银行所从事的政策性贷款业务。从此,四大商业银行从政策性贷款职能转向商业贷款的职能,信贷的投向也开始变得多元化。
1986年1月,邮电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3个地方试点邮政储蓄业务。同年4月,邮政储蓄的业务在全国推广。邮政局把收到的存款存入当地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当时邮政储汇局的收益来源于人民银行支付给它们和它们支付给储户的利差。2004年5月,《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家将邮政金融正式纳入银行业管理范围。2005年7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加快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的要求,邮政储蓄业务与邮政业务分离,进行独立经营,组建单独的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批准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截至2020年5月底,这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占到了银行业总资产的18.2%。这种商业银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股权联合的方式设立的。它们被允许从事广泛的银行业务,如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外汇和国际结算服务。由于它们的规模不大,公司文化更倾向于私人部门,因此它们比国有大型银行更灵活,在同样的成本下,能够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它们在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上尤其活跃,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往往具有更高的资产收益率。
3.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建而成的。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和资本的不足,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它所在的城市。和股份制银行不同,它们的经营范围过于狭窄,这对于它们以后的发展比较不利。截至2020年5月底,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占到了银行业总资产的13.1%。不过最近几年,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开始向区域性银行模式发展,甚至把自己的分支机构和经营业务扩展到全国。
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的,它主要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农村区域。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结合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合作制的特点是“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适用于分散、弱小的个体劳动者的经济互助,是一种劳动的联合;股份制的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适用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是一种资本的联合。在股权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最早的三家农村商业银行于2001年11月在江苏的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建立。2003年3月,首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是未来在农村地区改造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发展农村地区银行的主要途径。
5.民营银行
当前学术界对划分民营银行分类的理论依据大致可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种。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治理结构论则认为凡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建立民营银行,主要是为了打破中国商业银行的国有垄断,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
民营银行试点始于2014年,首批批准设立五家,分别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截至2018年年底,共有17家民营银行开业。
(二)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
所谓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深化和发展,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通过融资贯彻国家政策,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简单地说,开发性金融机构就是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又开展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政府在1994年建立了三大政策性银行来履行原来由四大行履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它们是:
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接管农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
②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接管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一部分政策性贷款职能。
③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接管中国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尤其是贸易融资任务。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债券,也吸收少量存款。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从政策性银行转型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三)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只是一个统称,包括了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等多种形式,在所在国从事的业务范围有所不同。外资银行有如下四种形式:
1.代表处
代表处是外资银行建立在我国的最初级的办事机构。一般情况下代表处不会在国内开展银行相关业务,是主要用于市场调查、资讯服务的银行派出机构。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现为国际协力银行)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开启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序幕。
2.外国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分行是设立在海外银行母行之下的下属机构,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实体。因此,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经营受到如下多重限制:
①不可从事银行卡业务;
②除了能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以外,不可从事其余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③特定比例的资产要以监管规定的合格资产形式存在;
④营运资金+准备金等项之和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按人民币计价);
⑤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⑥其他央行、国务院及银保监会的具体要求。
3.外国独资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是通过海外母行投资建立,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外国银行的子公司,如渣打银行(中国)。2006年后,监管层已取消外商独资银行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外商独资银行可享受“国民待遇”,与本土银行为竞争关系。
4.中外合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是国内企业、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建立,在境内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独立法人机构,如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巴黎国际银行、福建亚洲银行等。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商独资银行一样享受“国民待遇”,与本土银行为竞争关系。
截至2019年10月末,外资银行已在华设立了41家法人机构、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976个。此外,外资银行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外汇等业务方面的服务优势进一步显现。2019年10月末,外资银行总资产占中国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仅为1.22%。在最近的十年里,这一比例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且还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四)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指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主要为中小企业和私人提供信贷,可以分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有800家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在2012年退出历史舞台。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由农业银行监管,后来改为由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2003年,新的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监管。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受地区政府的控制,因此它们的信贷决策受到地区政策的影响。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属银保监会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7种类型: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标志着停办20年的中国信托业的恢复。在随后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信托公司在建立中国证券市场、改革建设资金和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国际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沉重代价。
经过1999—2002年的清理整顿,信托公司停止了存款、结算业务,剥离了证券经纪与承销资产业务。2007年,银监会修订并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推动信托公司功能从“融资平台”向专业理财机构转型。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20世纪80年代国家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配套政策之一。1987年5月7日,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为中国首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开始结合。
随着财务公司的发展,政府对其职能定位进行了数次调整。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其职能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融资租赁业,经历了初创、迅速发展、清理整顿、发展与问题并存等多个发展阶段。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只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设备制造商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主要出资人,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为企业设备销售及技术改造提供金融支持。
4.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3年10月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我国正式引入了汽车金融制度。2004年8月,银监会批准我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8年1月,银监会对这一管理办法做了修订。
5.货币经纪公司
2003年,中国银监会提出建立货币经纪制度的试点方案。2005年8月,银监会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可从事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其他经银监会批准的业务。同年9月,中国第一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公司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英国毅联汇业货币经纪公司合资设立。
6.消费金融公司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0年,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于1月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成都三地率先试点。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在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理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正在转型使业务多元化发展。目前,它的核心业务是,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
(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6年12月21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先期在四川、内蒙古、甘肃、青海、吉林和湖北6省(自治区)进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然后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2.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包括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贷款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业务、办理因发放贷款而派生的结算业务等。
3.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吸收社员存款,并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或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作为资金来源;但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中国的保险业
中国的保险业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经营各类保险业务。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旧保险业进行改造和整顿。1951年全部中资私营保险公司合并成国家参与大部分股份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新丰保险公司”, 1956年又进一步合并成为专营海外保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从1952年开始,新中国成立前在华的64家外资保险公司逐步撤离中国保险市场。
然而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不断萎缩,1959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面停办了国内业务,只保留涉外保险业务并继续经营。20世纪60年代国民经济开始好转,1964年在广州、天津等地先后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1967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国外业务除可以吸收外汇的出口业务被保留之外,其余的都被停办。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79年4月,在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要开展保险业务。11月,中央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停办的国内保险业务,并要求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在1980—1985年这段时间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业务逐步恢复并快速发展,1984年人保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作为国务院直属的经济实体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实行独家经营。1986年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成立,平安、太平洋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在1988年3月和1991年4月相继成立,打破了国内保险市场由人保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
1992年我国在上海进行了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同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被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批中外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中介也从无到有,并且得到了较快的发展。2001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3家、财产保险公司86家、人身保险公司89家、再保险公司12家。至此,我国的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政策性保险公司为补充、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三、中国的金融市场
(一)股票市场
随着中国在1978年以后的经济转轨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直接融资的途径(如股票和债券市场)出现了。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别成立。
在它们建立以后的三十多年里,与银行贷款相比,股票市场融资仍旧扮演着一个比较小的角色。从表1.1可知,在2020年6月底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全年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2.8%。
表1.1 2020年6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结构分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从1990年早期股票出现起,中国股票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数目从1990年的10家增加到2020年1月的3 781家,总市值从1990年的109亿元人民币上升到2020年1月的61.6万亿元人民币。
(二)债券市场
中国从1981年起恢复了国债的发行,不过此时的债券市场只是简单的实物券①场外柜台交易。20世纪90年代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代表,集中交易开始出现。在实物券托管结算系统出现风险后转变为记账式债券,但并没有废止凭证式债券的发行。1994年中国实行了财税体制改革,财政部不得向中央银行透支,发行国债成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最主要的手段。与此同时,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4月首次发行了金融债券。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应运而生,我国场外债券市场开始成形。近年来,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及沪深两家交易所为了激活债市,都做了大量的工作。2002年3月25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并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净价交易的全面实施,成为中国债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2002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拓宽了个人和企业等各类投资人购买国债的渠道。投资人可以在商业银行的柜台随时购买记账式国债,也可以在需要资金时通过商业银行卖出国债,大大提高了投资人债券资产的流动性。至此,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柜台交易市场三分天下的局面。2019年,其发行的债券种类和数量见表1.2。
表1.2 2019年各类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注:①金融债券包括国开行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证券公司债券、同业存单等。
②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该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保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以便随时转换成可以流通的货币。它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借款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为暂时闲置的资金找到了出路。就目前来讲,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是我国货币市场体系最主要的三个组成部分。现在,货币市场已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渠道。
1.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是为满足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短期融通资金需要服务的市场。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确立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系,明确了“相互融通”就是资金的横向调剂,主要是各地区、各银行之间相互拆借资金。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拆借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同年,建立了以广州、重庆、武汉、沈阳、成都等城市为中心的有形拆借市场。截至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份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同业拆借市场。众多拆借市场的建立,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市场分割,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利率。为此,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市场成立并运行,解决了上述的不足;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拆借利率,从而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供求决定的统一同业拆借利率(chibor)。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基础,推出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从此,shibor成了货币市场产品定价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 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功能也逐渐得到市场的认可,成为债券、票据、利率互换、同业存款等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2.债券回购市场
债券回购是一种以债券作为担保的融资方式,其债券回购期限通常在1年之内,它是货币市场的重要工具。1991年,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最早推出我国国债回购业务。1997年,为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证券交易所。同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并推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制度。目前,我国债券回购主要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债券回购市场上进行。从回购交易量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量从1997年的307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853.28万亿元,占国内回购总交易量的比重从2.5%上升至78.3%。同期,交易所从1997年的1.2万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236.42万亿元左右,占国内回购总交易的比重从97.5%下降到21.7%。由此可见,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已成为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的主体。
3.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是在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商业汇票发行、担保、承兑、贴现、转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是直接联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枢纽。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承兑票据。1981年,完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首次出现,这标志中国票据市场的出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实施,对未来票据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2000年以后,我国票据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从2001年到2017年,商业票据累计贴现量从1.76万亿元上升到40.3万亿元。
(四)外汇市场
1979年,为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实行了外汇留成与上缴制,产生了外汇调剂市场。1980年10月开始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在企业间调剂留成外汇。当时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办理,并采取行政手段限制外汇调剂价格。1985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率先设立外汇调剂中心。1987年,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国务院扩大外贸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从1988年3月起,各地相继成立外汇调剂中心,在北京成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1988年9月,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公开化的外汇调剂中心,实行会员制与竞价交易方式。同时,开放了外汇调节市场汇率,按市场供求状况浮动。
1994年,中国进行了汇率制度改革,实行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制度。人民币汇率基本上由市场供求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只是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情况公布汇率,规定银行间市场的汇率浮动幅度及银行挂牌汇率的浮动幅度,并通过央行外汇公开市场操作,适时入市买卖外汇,平抑市场供求。199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银行试点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正式开始了国内人民币对外币的衍生品交易。2005年7月21日,中国进行了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2005年8月15日,中国推出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2006年4月24日,中国正式推出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2011年4月1日,中国推出了人民币对外汇的普通欧式期权交易。2015年8月11日,中国进行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制度的改革,这是一次人民币汇率从管理浮动率制度向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过渡的一次重要尝试。
(五)金融衍生品市场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放松了对金融的管制,实行了利率、汇率市场化,金融衍生品应运而生。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完善了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
从目前来看,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和外汇衍生产品市场、股指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信用互换市场。
1.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分别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其基础资产只包括企业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随后在2006年,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纳入了基础资产范围,2008年又扩大到汽车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2.外汇衍生产品市场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了加强对汇率波动和风险管理,2005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2006年4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推出了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2011年4月1日,中国推出了人民币对外汇的普通欧式期权交易。
3.利率衍生产品市场
2005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率先推出债券远期交易,2006年2月推出了人民币利率互换和利率掉期,2007年9月推出了远期利率协议。2007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为了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它覆盖了所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成为市场参与者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基本准则。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2020年3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了利率互换期权和利率上下限期权。
4.股指期货和期权市场
2010年2月,证监会正式批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至此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制度已全部发布。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正式上市交易。2015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了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2015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上证50ETF期权。2019年12月中金所推出沪深300股指期权。2019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沪深300ETF期权。
5.信用互换市场
2010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这两种信用互换产品。2016年9月,又新增了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联结票据这两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2016年11月,推出了信用违约互换(CDS)这一信用互换产品。
四、监管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
虽然如上面提到的,大部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分离出来,但是应当指出,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已有2007年最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已有2004年最新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有2015年最新修正案)明确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权力和义务。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概括如下:
①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②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
③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
④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⑤维护银行机构支付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行。
⑥执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同时,由于监管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的分离,中国人民银行将专注于对宏观经济走势的研究、预测,并制定相适应的货币政策来行使管理的职能。不过,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其总体目标是实施货币政策。按照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的工具必不可少。常规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中央银行贷款。其中,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影响基础货币,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给量的目标。从2013年起,中央银行又采用了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又称非常规的货币政策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常备借贷便利(简称SLF)、抵押补充贷款(简称PSL)、中期借贷便利(简称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简称TMLF)等。
总之,这些货币政策工具的目的是影响银行流动性。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能够监控借贷,通过授权指定银行来控制信贷规模的扩张。简而言之,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保留了部分监管职能,但是其主要工作还是集中于制定货币政策,这种货币政策是从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的角度出发,关注货币环境和金融系统流动性;银保监会则关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资本充足率问题和银行部门的重组等。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主要对金融机构的外汇活动进行监管。外汇管理局的职能包括: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等。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于2003年4月新成立的机构,它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部门的监督职能,目的在于使人民银行专注于货币政策事务。
银监会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其他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的监督管理目标是使银行业能够合法、稳健地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为了使中资银行能够顺利与国际接轨,首先,当前银监会的主要任务是减少银行的不良贷款及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其次,银监会也致力于参照《巴塞尔协议Ⅲ》为中国银行制定一些新标准,以减少中外银行之间的差距。最后,银监会也正在进行使管理各种银行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工作。
除此之外,银监会也负责和领导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它正在着手准备包括国有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银行部门更深层次的改革。改革的内容会在本章第三节中详细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保监会授权监管保险公司,以及准备向国外参与者开放保险部门。和银监会、证监会一样,保监会也是由国务院直属管理的。
2018年4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成立于1997年,并于1999年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和债券)唯一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证监会主管证券公司,执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批准股票发行申请。
① 国债实物券即凭证式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