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

国务院同意《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问题的报告》

1986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53号)(简称《批复》),同意国家计委《关于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整治工程意见的报告》。《批复》指出:长江下游南京、镇扬河段隐患较多,直接关系到谏壁电厂等重要大型企业和沿江大批中小企业的安全,对这一河段进行整治是必要的;同意其所需投资由沿江受益企业集资解决;有关单位应大力协同,力争早日完成整治工程。

1987年部分省市防汛汇报会召开

1987年4月9~13日,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省市防汛汇报会。参加汇报会议的有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湖北、湖南、广东等11个省(直辖市),7大流域机构,以及东北、西北、华中、华东等4个电管局,会议还邀请了农村政策研究室等19个单位共同听取了汇报。会上提出了防汛行政首长责任制,又称为“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利部重新组建

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水利电力部,组建水利部。此后国务院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分别进行了4次机构改革,均保留了水利部。

我国第一个水库移民干部培训中心在陕西临潼成立

1992年4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我国第一个水库移民干部培训中心在陕西省临潼县成立。该中心是由水利部和陕西省共同建立,任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使移民干部掌握经济开发和商品经济的知识,加快移民致富的步伐。

国务院对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工作问题做出批复

1997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工作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22号),指出: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是关系西北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事,要切实搞好;当前,要从解决西北地区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困难问题入手,加大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的投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太湖流域治理一期工程正式完工

2006年4月9日,望虞河、太浦河工程通过水利部验收,标志着太湖流域治理一期工程正式完工,太湖流域新型防洪和水资源调控体系初步建成。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共7章51条,包括总则、取水的申请和受理、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取水许可证发放和公告、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办法》施行后,1994年6月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以及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发布并经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修正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水政资〔1997〕525号)同时废止。